訂定「客製化電腦輔助型顱顏骨固定系統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首頁 法令法規 訂定「客製化電腦輔助型顱顏骨固定系統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致團體各會員: 訂定「客製化電腦輔助型顱顏骨固定系統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附件下載: 附件1